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调整
发布时间:2024-12-06 09:16:56来源:http://www.wy56.com.cn
变化一 ► 备案手续(一)新公告规定: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本文将介绍办理《检疫许可证》的具体流程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二)考虑到便利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沿海以便顺利进行海关清关手续。需要注意的是捎带业务,新公告规定企业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变化三 ►不得转租(一)新公告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调整,(1)2021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2021年11月29日,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年第72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二)结合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新公告提出相关规定。(1)对于中资航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注册在境内的中资航运公司可利用其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自贸区开放港口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对外开放港口与自贸区开放港口之间的捎带业务。从事上述业务时,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中资航运公司不得擅自将经备案开展试点业务的船舶转租他人。(2)对于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开展业务试点,且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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